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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實習記者 耿學清)今天上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北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自10月1日起,本市將試點在部分街道、鄉鎮設立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2015年在全市推開。
  市、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將建立公益性崗位徵集制度,面向各區縣和市政府職能部門公開徵集社會公共管理服務、綠色生態建設等公益性項目中適合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從事的崗位。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實行全日制用工管理,且將為安置人員簽合同、上五險,工資待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在市人力社保局核定公益性崗位定額內,安置符合條件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且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
  據悉,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成立將取代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與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相比,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具有“城鄉統一、開放靈活、統分結合”的特點。
  此政策首次覆蓋農村
  據介紹,本市1999年就已經出台了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政策。
  但與此同時,全市還有84個鄉鎮未建立公益性就業組織,所有農村就業困難人員沒有納入到公益性就業組織的安置範圍。
  為此,本市提出,將把公益性就業組織向農村延伸,按照“先試點、後推廣,先農村、後城區”的原則,分階段穩步實施。2014年底前,各區縣選擇部分街道、鄉鎮開展試點,2015年,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將在全市推開,形成全市城鄉統一的運行機制。
  每個街道(鄉鎮)都設一家
  據介紹,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由街道、鄉鎮具體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個街道、鄉鎮都設立一個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市、區縣政府職能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向同級人力社保部門申請建立統一管理的專業性公益性就業組織,並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具體的公益性就業組織的承接主體。
  工資待遇不低於最低工資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實行全日制用工管理,在公益性項目實行期限內,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將與安置人員簽訂1-3年的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後,除了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殘疾人、失業後家庭收入將低於當年本市“低保”標準、失業後家庭將符合“零就業家庭”認定條件以及市人力社保局認定的其他就業特別困難人員可續簽勞動合同外,其他可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要按時足額發放安置人員的工資,並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各崗位安置人員的工資由各區縣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實際發放的工資不能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560元)。
  據介紹,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資金來源為公益性項目經費、區縣和鄉鎮財政、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失業保險基金)等多個渠道。
  失業保險基金保障的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將在核准的公益性就業崗位規模內按照實際安置符合條件人員數量確定,補貼標準一般地區每人每月1900元,重點幫扶地區每人每月3250元。重點幫扶地區包括房山、門頭溝、平谷、懷柔、密雲、延慶、石景山、丰台等8個區縣。
  同時,各區縣、鄉鎮財政要配套相關資金,用於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經費不得少於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其中用於重點幫扶地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經費不得少於相應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的15%。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崗位補貼資金要優先用於安排安置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等支出,不得形成固定資產及管理費支出等。
  同時,本市還將建立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標準和補貼人員範圍調整機制,確保公益性就業組織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就業形勢變化和促進就業需要,更好地發揮安置困難人員就業的作用,適當提高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的待遇水平。
  新政擴大安置人員範圍
  新政策將安置人員範圍由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享受“低保”待遇的“4050”、“殘疾”、“零就業家庭”、“3540”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等人員,調整為城鄉就業困難人員中經5次以上推薦就業非主觀因素仍未實現就業的“4050”、殘疾、享受“低保”待遇、“零就業家庭”、“純農就業家庭”、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等人員。
  符合條件的人員將通過區縣組織的公益性就業組織招聘,並經過公示後正式錄用。
  安置人員信息
  統一動態管理
  全市將建立統一的管理信息系統,將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安置人員信息錄入數據庫,勞動合同和日常用工管理、工資待遇發放、社會保險繳納以及人員增減變更等,實行信息化管理。
  同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安置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與就業失業管理信息系統、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信息系統、社會保險繳費信息系統、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審批信息系統等將共享互動,實現對安置人員的動態管理。  (原標題:公益性就業組織將全覆蓋 下月起試點 全日制用工、簽合同、上五險 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重點幫扶石景山、房山等八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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